关于标题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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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群友吹水的时候突然想到的一点点问题,在发少儿频道的假车的时候被刷屏之后猛然想到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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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现在我们处于秩序越来越守序善良的世界,对于过去存在的一些现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比如童车。相比过去的喜闻乐见,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炼铜BISS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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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从小就开始炼铜的人,我自己在想到自己的过去的时候,却突然细思极恐:我想起了我在上幼儿园的时候就已经把当时的女同学按在地上摩擦了,上小学的时候就给同桌写情书了(幼儿园的时候也干过),那我算炼铜吗?我会BISS吗?貌似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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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翔的刑法理论中,存在一个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也可以说是两小无猜条款的概念引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说白了,就是对早恋的孩子们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作为本身早慧的我自己来说,小时候性意识觉醒的比较早,两三岁的时候就会到处找地方摩擦,此外因为早慧的原因,在同龄人还在往玩具上吐口水的时候,我已经能识上千字、口吐流利的英语口语了,因此不可避免的相对来说会比较受欢迎。我小时候其实是有自己的意识的,有自己的想法,经常会干一些让大人都觉得匪夷所思的事,当然对于现在的我来说这些事其实大人不说我都不知道的,比如两三岁就会说英语,这不是扯淡呢嘛,我自己要不是听了我自己的磁带上面写着日期我都不信,更别提幼儿园的时候就给同学写情书了,这都是看见实物之后我才知道的。对于我自己来说,过去把人家孩子按在地上摩擦的事情早已忘记,但是从炼铜BISS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发现自己的过去并不能按照现在的道德观点被谴责。毕竟那年我三岁,人家孩子也三四岁,我虽然是对三四岁的孩子做那种事,但是我自己不也是年纪轻轻嘛,三岁小孩喜欢三四岁的小孩有什么错?从孩子的角度来看,喜欢成年女性才是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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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早恋,小小年纪就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小学的时候为情所伤被喜欢的人背叛,从那之后就很难对异性提起兴趣,出现了信任危机。所以后来多年以后才出现了信珊瑚的这些事,但是对于我自己来说,在那个年纪从来没做过自己不该做的事,要说我自己错在哪儿了,可能就是喜欢上了错误的人吧。多年之后和自己的哥们谈及这件事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当年并不是我自己有问题,想不到多年以后这个女人还在伤害别的男性。所以早恋不是问题,问题是人。回想 早些年和哥们谈及到对象年龄段的时候我当时还说一年级太年轻,至少三年级的话,也是没想到自己当年的所作所为吧。所以三岁小孩把三四岁小孩按在地上摩擦到底能不能按猥亵儿童罪猥亵幼女的罪名或者说侵犯对应的法益来评判?这里简单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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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抛去这条来看,我当年的所作所为到底有没有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我觉得应该是没有的。第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作为一个三岁小孩,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而且我自己认为虽然最后的结果让大人知道了很尴尬,但是作为小孩的我们来说,貌似并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更不可能出现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受损的情况,两个小孩关系好就抱在一起甚至亲两口或者最后在地上摩擦这对于小孩来说都是忠实本能的行为,完事之后除了被老师家长批评可能影响心